本站將於2006.1.1啟用「創意公用授權條款(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)」

為了保護Post文章者的法律權利,LabVIEW Community將於2006.1.1開始啟用「創意公用授權條款(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)」。

從2006.1.1開始,發表文章時,您可以自由設定您的授權方式,以保護您的智慧財產。

關於創意公用授權條款的詳細內容,請參考:http://www.lins.fju.edu.tw/mao/works/cc4thesis.htm

僅摘錄部份說明內容如下:


前言

數位及網路是資訊傳播的兩大骨*, 數位資訊的複製成本趨近於零, 網路上的資訊, 其傳播速度幾乎是即時。然而, 各國的智慧財產權觀念還保留在電腦及網路之前的想法, 極度的限制創意工作者的活動空間。

有鑑於此, 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律研究所勞倫斯.萊辛( Lawrence Lessig )教授在2001年成立創意公用(Creative Commons)組織, 於2002年12月提出創意公用授權條款(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se, CCPL); 在日趨嚴酷的智慧財產權氛圍下, 建立合理有彈性的授權機制(註1), 以期突破對創意及科技的限制。

創意公用授權條款的目標是讓創意得以被他人公用, 並支持以他人創意為基礎的創意作品, 讓創意工作者專心在創意工作上, 不要被智慧財產權等法律所箍限, 以「保留部份權利」為前提, 還給創意工作者清淨的發揮空間。

11種授權方式

創意公用授權條款允許授權人保留著作權, 主動宣告他人的合理使用權(fair use)、第一次銷售權(first sale)及自由表意權(free expression)。

要求他人必須:

  1. 就授權人選擇禁制的事項, 如: 商業銷售、衍生作品等, 取得特別授權
  2. 在作品上保留完整的著作權聲明
  3. 從作品連結到授權條款
  4. 不得改變授權條款
  5. 不得以科學技術限制他人的合法使用權

在國情許可下, 授權他人對作品擁有如下的權利:

  1. 複製
  2. 散布
  3. 公開展示及表演
  4. 數位方式公開表演(如: 網路廣播)
  5. 轉換成另一種形式, 如: 永久保存

這些授權具有三個特色:

  1. 全球通用, 無地域限制
  2. 在作品的著作權期間, 持續有效
  3. 不可撤回

決定採用創意公用授權條款後, 著作所有權人得就保留署名、商業用途、衍生作品、保持一致等權利, 自行決定授權範圍, 分別給一個圖示: 

  • 是否需要提及原作者 (Attribution)  - 保留署名 attribution
  • 是否不允許商業使用 (Noncommercial)  - 不得商業用途 noncommerical
  • 是否不允許衍生著作 (No Derivative Works)  - 不允許衍生作品 noderivs
    • 衍生著作是否需要使用一模一樣的授權條款 (Share Alike)  - 保持一致 sharealike

再經過排列組合之後,總共就產生了 11 種(註2)不同的授權條款。

名稱
特色

讚成讚成,我覺得不管是多簡單的一個創意都有保護作者的必要,這樣才會有更多的人投入創作.

我也很讚成這樣的做法,保護原作者的權利
保障原作者所授權給予他人的權利

 (比方說一個好的 idea,原作者允許所有人來使用之,但不允許因商業利益將之
獨佔,而並申請專利、所有,造成其它人之後不再能夠使用之。)

使用「創意公用授權條款」對您有什麼影響呢?

很多人可能會覺得沒有影響,那是因為在過去,「個人」的著作權總是被大企業所忽視,很多人的智慧結晶很可能被拿去做商業利益,但是個人卻沒有得到應得的補償。

LabVIEW Community相信並主張,網友的發言,其著作權為其個人所有,LabVIEW Community網站只是提供一個知識交流的平台,網友在此發表的文字、影像、聲音...等,皆享有完整的著作權。

舉個例子來說,「Yahoo知識+」最近在國內十分熱門,但是,在他的服務條款內寫道:

[Quote]五、授權

您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知識內容,一經您上載、傳送、輸入或提供至Yahoo!奇摩知識+時,即視為您已同意永久無償授權予Yahoo!奇摩及其全球關係企業,不受任何條件限制進行重製、散布、改作、編輯、公開展示、公開播送、公開傳輸等,並得收錄於資料庫中提供服務,或再授權其他人為前述利用的權利。 [/Quote]

站長覺得「Yahoo知識+」在著作權方面有欠周延,完全忽略網友應得的權利。因為跟去上面的條款,只要你在「Yahoo知識+」發表文章,那麼所有權利就被Yahoo拿走了,網友除了虛擬貨幣之外,什麼也沒有得到。

這樣一來如果要引用LabVIEW Community上曾經發表過的文章、言論或程式碼,就必須要徵得原始發表人的同意囉?

如果是這樣的話,真的是對大家真是幫助很大.

保護大家的智慧財產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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